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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科技局关于印发《长沙市高水平国家级创新平台体系培育措施》的通知

来源:长沙自贸临空区发布日期:2023-12-29

关于印发《长沙市高水平国家级创新平台体系培育措施》的通知
 
长科发〔2023〕3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践行八个“走在前、作示范”要求,加快推进长沙市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根据《中共长沙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建设全球研发中心城市 奋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的实施意见》(长发〔2023〕9号)和《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全力建设全球研发中心城市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长办发〔2023〕14号)的精神和要求,研究制定了《长沙市高水平国家级创新平台体系培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长沙市高水平国家级创新平台体系培育措施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长沙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0日
 
附件
 
长沙市高水平国家级创新平台体系培育措施
 
        为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践行八个“走在前、作示范”要求,加快推进长沙市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根据《中共长沙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建设全球研发中心城市 奋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的实施意见》(长发〔2023〕9号)和《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全力建设全球研发中心城市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长办发〔2023〕14号)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措施。
 
        一、工作目标
 
        凝聚合力推动长沙市高水平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建设。抢抓国家级创新平台体系重构机遇,力争三年内,新获批1-2家全国重点实验室,2-3家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6-8家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争取国家医学中心获批,更多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纳入新序列管理。“4+4科创工程”融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力争国家实验室、大科学装置实现零的突破。对标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要求,梳理遴选高水平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培育对象,建立国家级创新平台培育体系。
 
        二、支持对象
 
        本措施支持的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包括:
 
        (一)国家实验室、大科学装置(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
 
        (四)国家医学中心;
 
        (五)纳入省市共建的高水平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培育清单的单位。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高水平国家级创新平台培育
 
        1.对标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要求,梳理遴选出高水平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培育对象,建立国家级创新平台培育体系。鼓励纳入高水平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培育清单的平台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成果转化。
 
        2.支持创新平台面向国家战略需求、科技发展前沿、本土优势产业开展卡脖子技术、原创性引领性技术攻关,积极推荐承担国家、省重大科研计划,委托承担市“揭榜挂帅”等重大科技项目。
 
        3.鼓励创新平台独立或联合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中试基地投入运营并经认定后,按建设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对经认定的中试基地,每年根据上年度实际服务性收入的20%给予补贴,最高支持100万元,连续支持三年。
 
        4.支持创新平台积极引进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获得者和院士等一流创新人才和团队,按“一事一议”给予最高1亿元综合资助。
 
        5.创新平台柔性引进的达到国际级顶尖和国家级领军层次的科技人才,签订工作合同且聘期在2年以上、每年在长沙工作60天以上的,可纳入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
 
        6.创新平台的科研人员和团队申报省级或市级人才计划予以优先推荐或立项。优先支持创新平台青年科研人员纳入长沙市杰出创新青年培养计划体系。
 
        7.允许创新平台以长期自持等方式,购置商品住宅引进科研人员。
 
        8.支持创新平台开放共享自有大型仪器设备,每年按服务收入的10%给予最高100万补贴。
 
        9.支持创新应用场景项目打造,经认定按投资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支持首创产品首次应用,按照首次进入市场合同金额30%给予研制单位最高100万元支持。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优先使用经认定的首创产品,符合条件的可直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0.支持创新平台开展国际和区域创新合作。创新平台牵头组织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按实际到位经费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鼓励创新平台开展国际科技联合攻关,给予科技重大专项立项支持。
        
        (二)支持高水平国家级创新平台创建
 
        11.建设国家实验室、大科学装置、国家医学中心,按“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支持。
 
        12.新获批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按投资的10%给予最高5000万元支持;其中,获批当年按投资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后续三年,每年根据投资、成果转化、产业孵化等评价结果给予支持。
 
        13.新获批组建和优化重组后入列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其中,获批当年给予200万元支持;后续三年,每年根据评价结果,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新获批组建的全国重点实验室通过国家评估后,再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14.新获批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其中,获批当年给予100万元的支持;后续三年,每年根据评价的结果给予支持。
 
        (三)推动高水平国家级创新平台提质
 
        15.支持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与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16.鼓励国家级创新平台面向市内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经我市技术合同点认定登记后,按单个合同技术交易额,给予2%补贴,每年累计最高支持50万元。
 
        17.国家级创新平台主要负责人,符合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长沙市高层次人才。
 
        四、支持程序
 
        (一)高水平国家级创新平台培育对象认定
 
        1.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平台主管部门对照国家级平台认定标准,结合我市产业链布局,以现有省级创新平台为基础,初步筛选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培育对象。
 
        2.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价,择优确定高水平国家级创新平台培育对象名单。
 
        3.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部门根据国家级创新平台获批及培育对象运行情况,每年对高水平国家级创新平台培育对象进行动态调整,已获批国家级创新平台的自动退出培育对象名单,未通过评价的单位不再列入培育对象名单。
 
        (二)新获批高水平国家级创新平台
 
        1.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等主管部门按照每年的年度计划安排发布归口管理的科技创新平台和相关项目的支持资金申报通知。
 
        2.符合上述支持条件的各类创新平台向区县(市)、园区对应主管部门提交认定文件等相关材料。
 
        3.区县(市)、园区主管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筛选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进行推荐。
 
        4.市直主管部门对区县(市)、园区推荐的申报单位、申报材料进行核准(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经相关审批程序后确定支持名单和金额,并办理拨款手续。
 
        5.新获批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支持资金根据现行财政体制,由市人民政府与其所在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按现行财政体制共同承担。
 
        (三)其他措施支持程序按相关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执行。
 
        五、监督考核
 
        (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事前评估、事中跟踪、结果运用,保障财政资金的科学、合规、有效使用。
 
        (二)对于通过虚报数据违规套取财政支持资金,或违规使用财政支持资金的单位,应当退还全部或部分支持资金,并列入科研失信名单,向全市予以公示,并在5年内不再给予支持。
 
        本措施由长沙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2月20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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