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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税商店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发布日期:2018-07-19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二、适用范围:办理免税商店设立审批程序、需提交资料等,适用对象为具有免税品经营资质的企业。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2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
    (一)具有开办免税商店业务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免税品销售场所及免税品监管仓库;
    (三)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向海关提供免税品出入库、销售等信息;
    (四)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其中申请设立口岸免税商店的,口岸免税商店所在的口岸年进出境人员应当不少于5万人次;
    (五)具备包括合作协议、经营模式、法人代表等内容完备的企业章程和完备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六、禁止性要求:不满足申请条件。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免税品销售场所及免税品监管仓库;
    (四)具备包括合作协议、经营模式、法人代表等内容完备的企业章程和完备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八、办理流程:
    (一)材料受理。申请人向海关总署递交材料;(口岸进境免税商店设立由免税商店所在直属海关代收材料。)
    (二)海关总署受理后进行审核,征求相关海关意见;
    (三)向申请人制发批准文件。
    九、法定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延期10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总署文件。
    十二、受理机构:海关总署(口岸进境免税商店设立由免税商店所在直属海关代收材料)。
    十三、决定机构:海关总署。
    十四、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十五、申请接收:详见长沙海关门户网站或拨打海关“0731-12360”热线。
    十六、办理方式:
    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http://pre .chinaport.gov.cn/car)。
    十七、结果送达:文件流转送达。
    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信息公开”栏查询“海关法规、最新署令及最新公告”(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59/)。
    十九、咨询渠道:详询海关总署监管司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十、监督投诉渠道:详询海关总署监管司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十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周一至周五8: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除外)。
    二十二、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详询海关总署监管司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或通过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查询(网址:http://pre .chinaport.gov.cn/car)。
    附件:
    “免税商店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
    常见错误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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